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无锡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锡价工[2013] 39号和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市区民用管道液化气价格改革的通知锡价工 [2013] 40号文件精神,无锡市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民用天然气、管道液化气进行调价,并实行天然气阶梯气价,同时对原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户管道天然气进行调价。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指导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的无锡市民用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气调价和阶梯气价,原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户的调价,以及部分家庭享受优惠用气待遇的相关工作。以后的气价调整和优惠标准,均根据物价部门政策作动态调整。
第二章 调价实施
第三条 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始调价,无锡市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现行的2.2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民用管道液化气零售价从现行的10.2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
第四条 原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调价,4月抄表数据仍按2.2元/立方米结算,5月开始抄表数据按2.6元/立方米结算。
第五条 普通燃气表及远传表(以下简称普表)客户以2013年4月1日起的抄表数据作为调价结算依据,自此次抄表后所用的天然气按2.5元/立方米结算,管道液化气按17元/立方米立方结算。
第六条 IC卡表充值从2013年4月1日零时起,充值单价按2.5元/立方米执行。
第三章 阶梯气价实施
第七条 从2013年4月1日起对管道天然气民用户实行阶梯气价。管道液化气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原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销售价格。
第八条 阶梯气价的计算在对应的居民用气地址上执行。
第九条 天然气民用户阶梯气价按年度执行,每年用气量累计在600立方(按每月50立方计算)及以下时为“基础用气量”,执行“基础气价”2.5元/立方米,超过“基础用气量”的实行阶梯气价,超过部分按3元/ 立方米结算。
第十条 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为管道天然气民用户阶梯气价首次年度统计周期,周期内所有用户“基础用气量”设定为450立方。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为新的统计周期,全年“基础用气量”为600立方。今后每年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提供给普表客户的发票上有多栏明细:基础气价信息、阶梯气价信息、滞纳金信息等;IC卡客户的充值发票上有多栏明细:基础气价信息、阶梯气价信息、补收阶梯气费信息等。除拆迁、封户等特殊情况外,已经充入IC卡内的费用不得退款。
第十二条 所有新开户、复供、过户的燃气客户,从手续办理日期当月起至本年度统计周期末,按实际月份执行“基础用气量”。
第十三条 所有燃气客户每个统计周期内未用完的“基础用气量”不可计入下个周期使用。
第四章 户籍优惠用气
第十四条 居民阶梯气价家庭户籍人口用气基数管理的对象是无锡华润燃气所管理的在用管道燃气民用户。
第十五条 无锡华润燃气各客服中心负责居民阶梯气价家庭户籍人口用气基数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基数调整、定期核对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户籍人口5人以上的家庭,在4人基础上,每增加一人,该户每月可增加5立方米“基础用气量”,按2.5元/立方米标准结算。
第十七条 居民家庭户籍人口数量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同一住宅下有多个户口簿时,按该住宅下所有户口簿核定户籍人口总数。一个房产证明对应认定只有一个民用户。一个有效身份证只能在一个用气地址上参与居民阶梯气价家庭户籍人口用气基数的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在结清所有燃气费用基础上,由用气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户籍内成员(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向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提出增加户籍人口用气基数的业务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燃气用户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气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材料和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户籍内所有人口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九条 无现有住宅房产证的安居房等户籍人口认定,以派出所或街道以上政府拆迁办相关证明及原住宅房产证和户口薄为依据,无本市住宅房产证的军队住房户籍人口认定,须提供军官证、结婚证以及师(旅)以上政治部对房屋分配及同住人员的证明。无相关证明的视作5人以下办理。
第二十条 已在无锡华润燃气登记的客户,家庭人口发生变动需办理时,由用气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户籍内成员(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向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提出变更户籍人口用气基数的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燃气用户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气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材料和已变更的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户籍内所有人口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客服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确认的信息,对户籍人口用气基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气地址发生变更时,由用气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户籍内成员(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向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申请变更。办理时需提供新的房产证明材料、变更后的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户籍内所有人口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至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申请变更。变更后,以前核定的该户籍人口用气基数将转移到新的用气地址。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申请或变更“基础用气量”手续的客户(含新开户、复供、过户),无锡华润燃气将自客户申请月的下个月开始调整年阶梯气价基数,对登记前期已抄表结算的气费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三条 每个统计周期内未用完的“基础用气量”不可计入下个周期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增加“基础用气量”的民用户,每两年须携带第十八条所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进行审核登记,如不参加审核,系统将默认五人以下办理(届时无锡华润燃气将按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提醒短信)。客户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华润燃气,以免公司无法联系客户。
第五章 低保户(特困户)优惠用气
第二十五条 低保户(特困户)优惠用气对象为对无锡市所辖七个区内持有效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在用管道燃气客户。
第二十六条 从2013年4月1日起,在结清所有燃气费用基础上,对低保户(特困户)天然气减免标准为5立方/月,管道液化气减免标准为10元/月,实际使用量不足的按实际使用量进行减免,不可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普表的低保户(特困户),优惠减免采用先缴费后退款的方式进行,每年一季度(首次为2014年一季度)为集中退款办理时间段,无锡华润燃气各客服中心均可办理上年度燃气费减免核定和退款手续。
低保(特困)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核定及退款手续时需提供:有效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低保(特困)金领取凭证、房产证明材料或户口簿、燃气用户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持证人授权委托证明、低保户(或特困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减免用气地址应与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持有人的户籍地址相同。
第二十八条 使用IC卡表的低保户(特困户)采用先充值后退款的方式进行,办理时间及手续同上,若充值金额低于优惠总额的,按实际充值金额办理减免退款。
第二十九条 低保户(特困户)居民用气地址发生变更时,可携带持证人新的房产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材料)、燃气用户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低保户(或特困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无锡华润燃气客服中心申请变更。变更后,将在新的用气地址下享受相应气费的减免。
第三十条 无锡华润燃气将定期联系无锡市民政局和无锡市总工会,核实调整低保户(特困户)情况,在核定退款时,将同时对照无锡市民政局和无锡市总工会提供的相关名单予以核发燃气减免费。证件超过有效期或已不具备条件者,将不再享受优惠用气减免待遇。
第三十一条 无锡华润燃气管道燃气调价及阶梯气价执行细则,由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解释。